欠着运费迟迟不给、拖欠货款无力偿还而“跑路”,在国内运输物流行业,相信很多货运司机和企业,都遭遇过“烂账”的折磨。
面对种种欠钱不给的行为,一方面需要司机和货主仔细甄别合作对象,另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运输物流行业“老赖”的打击和惩戒力度。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
从政策名称来看,《合作备忘录》目标性很明确——联合惩戒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
今天,现代物流报小编就摘录《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与大家分享。
惩戒对象都有谁
《合作备忘录》规定,只要出现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都在被惩戒的范围之内:
第一类,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二类,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
第三类,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
“老赖”请注意,与第一类和第三类相比,第二类,即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往往是指社会公德或者说是人的品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合作备忘录》对将这一条列为衡量失信与否的一条重要标准。
失信者处处受限
其实,早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将遭遇瓶颈。
此次出台的《合作备忘录》指向更为具体,聚焦运输物流行业的失信主体,从准入和支持、监管、金融、从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诸多限制。
1、准入和支持
对失信主体——
申请从事道路、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和站场(港口、机场)经营业务,在班线和航线审批、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 申请从事寄递物流业务,在经营许可方面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 申请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证予以限制。
★ 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 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
★ 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 在申请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得认证证书方面予以限制。
★ 此外,《合作备忘录》还规定,在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危害:失信者不仅从事经营活动受到限制,而且将成为许多优惠政策的绝缘体。
2、监管方面
失信主体——
★ 信用状况作为税务部门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 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 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 信用状况作为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参考。
危害:失信者,在政府部门那里成为重点“关照”的对象。
3、金融
★ 将失信状况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 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重要参考。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失信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从严审核;
二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 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 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主体予以关注。
★ 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参考。
★ 将失信状况作为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
危害:失信者,与金融沾边的事儿,几乎都与你无缘。
4、从业资格
对失信主体——
★ 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予以限制。
★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
★ 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 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 此外,《合作备忘录》还规定,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债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危害:失信者,无业游民的日子好过么!
5、社会形象
★ 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 对失信主体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予以限制。
★ 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危害:失信者,必将成为过街老鼠。
联合惩戒如何实施
如何落实上述惩戒措施,让失信主体自食恶果,是减少直至消灭“老赖”等失信主体,构建运输物流行业诚实体系非常关键的环节。
对此,《合作备忘录》有明确的实施方式:
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二是,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是,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相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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