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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付费搜索9月起应明确标明为“广告”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公开信息 发布时间:2016-07-09
资讯导读:《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明确,特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共包括5类,其中就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以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的广告等。而且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颇受争议的付费搜索被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要求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要有明显区分,有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从9月开始都要明确标明“广告”。

■看点

付费搜索与自然搜索明显区分

《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明确,特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共包括5类,其中就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以及电子邮件广告、商业性展示的广告等。而且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还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只要符合《办法》所明确的“互联网广告”,不管是付费搜索,还是商业展示广告,都必须进行标注。

据了解,今后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

医疗类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此次发布的《办法》,互联网不得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而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弹窗广告须确保一键关闭

很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打开一个网站,会经常出现强制播发的弹窗广告,有的没有关闭键,有的虽然看起来是关闭键,但点击后却是播放键。今后,这种行为也将属于违规,按照规定,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此外,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也将被监管,未经允许,不得在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此前,曾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号称能拦截广告,这种行为今后也不被允许。《办法》规定,今后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利用应用程序等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也将被禁止。

监测资料可作为处罚证据

《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要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广告审查。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也要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违法,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如果有困难,也可以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处理。

与传统媒体广告“白纸黑字”不同,互联网广告毕竟容易删除。对此,《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

广告产业发布“十三五”规划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还对外发布了《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争取能产生年广告经营额超千亿元的广告企业集团,20个年广告经营额超百亿元、50个年广告营业额超20亿元的广告企业。

“十二五”时期,全国广告经营额年均增长17.6%。截至2015年底,全国广告经营额5973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1.5倍,跃升为世界第二大广告市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广告业规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较低,发展质量和效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还存在市场主体小、散、弱导致行业低效服务过剩、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

规划提出,到“十三五”期末,要建成年广告经营额突破千亿元的广告产业园区,建设5个以上年经营额超百亿元、10个以上年经营额超50亿元的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国家广告产业园区30个,各类广告产业园区和广告产业集聚区的广告经营额占当地广告经营额比重在40%以上,形成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为骨干、区域广告产业园区为补充的广告业集聚区框架,辐射和带动广告业集约化发展。


来源: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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