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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加重 专家建议制定针对性政策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物流资讯 发布时间:2016-04-10
资讯导读:物流企业特别是货运企业税负增加,重要原因之一是处于增值税抵扣第一链条上的个体运输户由于征管难度较大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物流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作为进项抵扣。

物流企业特别是货运企业税负增加,重要原因之一是处于增值税抵扣第一链条上的个体运输户由于征管难度较大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物流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作为进项抵扣。

35岁的李小鹏是河南省襄城县姜庄乡李庄村2组村民,去年4月份买了奥铃货车,从农村往城市运输蔬菜。他每天毛收入500多元,但是去掉成本,只有300元左右。

主要的原因是年审、买保险、保养等需要花钱,另外还有超载罚款及税费。

“不超载就基本挣不到钱。蔬菜运输看起来可以免过路费,但是运输量要超过5吨才可以,低于5吨就和普通的运输车一样要交税,也不能开增值税发票。”李小鹏说。

他希望营改增后,这一情况能有所改变。

今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过,36号文和配套文件还指出,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意味着,如果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一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轮值会长王坚认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施简易3%增值税税率,因无法抵扣,所以在短期内仍难以减负。

近期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今年一季度行业调研报告,建议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物流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报告,2012年物流行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货运业税负大增。

报告称,我国物流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全国宏观税负水平。特别是2012年,国家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物流业尤其是货物运输业税负大幅增加。与试点前相比,货运企业实际税负普遍增长85%-120%。

物流企业特别是货运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处于增值税抵扣第一链条上的个体运输户由于征管难度较大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物流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作为进项抵扣。

此外,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等占物流企业成本较大比重的费用尚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也是导致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

报告称,受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和联网收费影响,个别省份路桥费上调。如,湖北省由于路桥多的特点,据估算,物流企业各种过路过桥费和罚款占企业运输费用的1/3左右。

此外,“营改增”后,由于税负增加而给予的财政返还政策不统一、不明确、不可持续,一些地方已经退出,更增加了企业负担。

记者获悉,过路过桥有的是行政性收费,有的是经营性收费。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教授告诉记者,行政性收费本身不纳税,所以不能作为增值税去抵扣。

不过,36号文对物流行业营改增后的抵扣也有新的规定,其中,“如果仓储行业租赁了别人的不动产,可以按租赁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进项抵扣。”胡怡建说。

根据36号文和细则,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

按此看,下一步物流仓储企业租赁不动产可能实施增值税税率抵扣,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已有的税负。

建议过路过桥费可抵扣

今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建议提出以下几点:

一是随着无车承运人政策推出,应抓紧解决个体运输业户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建议充分利用互联网货运信息平台,开发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监管和开票的新型征管模式。

二是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主体责任,允许劳务接受单位(付款方)代开发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议继续延续物流企业仓储设施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由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已经纳入营改增范围,所以上述建议非常迫切。

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轮值会长王坚认为,高速公路通行费过去采取的是营业税,改成简易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不能进行税额抵扣,这和仓储、装卸搬运营改增试点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不能抵扣增值税(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样。

所以5月1日以后,高速公路收费尽管实施了营改增,但是对物流行业没有减负。

“从现在的政策看,不动产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这对物流行业有好处,但作用是在不动产几年开工建成后,而高速公路收费的营改增改革对物流行业没有怎么减负。”王坚说。

此前, 36号文和配套文件指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但是上述细则没明确指出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实施哪一项用于增值税抵扣(简易计税之外)其他税率。

中国物流学会专家王之泰认为,物流行业税负大,里面的因素的确很复杂,需要仔细研究 ,找出针对性的政策。

国家税务部门一位研究专家说,高速公路通行费也可以采取其他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实施简易税率造成物流行业无法减负,下一步可能需要研究进一步的细则。


来源: 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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