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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加速儿童服装市场洗牌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进出口 发布时间:2012-08-10
资讯导读:衣服有人体第二皮肤之称,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对于皮肤稚嫩、敏感而又无法准确表达穿着感受的婴幼儿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并非所有品

衣服有“人体第二皮肤”之称,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对于皮肤稚嫩、敏感而又无法准确表达穿着感受的婴幼儿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并非所有品牌的婴幼儿服装都能给孩子带来贴身的呵护,近年来婴幼儿服装频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家长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8月1日起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全面实施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相较2003版国家标准,新国标中将婴幼儿年龄的范围从2周岁扩大到3周岁。据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晋江实验室副主任黄硕介绍,这主要参考了国内婴幼儿辅助食品和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婴幼儿年龄范围的规定。此外,国外相关法规中也基本上是以36个月作为婴幼儿和儿童的年龄划分界线。

新国标对服装中甲醛含量、pH值和异味等相关指标进行了严格界定,将童装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服装可供婴幼儿穿着,B级可以贴身穿着,C级仅为可穿着。其中A级服装的要求最为严格,以甲醛含量为例,婴幼儿纺织产品该项指标必须等于或少于20毫克/千克,而B级则放宽至等于或少于75毫克/千克。

新国标的推出将给相关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国标将加速儿童服装行业的洗牌,其中作坊式的童装生产企业首当其冲。这主要是因为新国标的实施,不仅增加了童装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成本,还增加了检测项目,检测费用也有所提高。据粗略统计,新国标实施后,纺织服装企业生产成本将增加1%~5%,其中童装企业成本增长幅度最大。

增加的成本已逐渐体现在销售价格上,那么这是否会对家长的购买决定产生影响呢?对此,全国连锁零售企业乐友孕婴童首席执行官胡超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很多爸爸、妈妈在给宝宝买衣服时,更多考虑的并不是价格,而是安全性。新国标对童装进行了更严格的标准限定,这对宝宝的健康成长是很有意义的。作为孕婴童行业的一员,乐友对此有着充分的认识。不管是生产商还是零售商,严把质量关,坚持给宝宝提供更安全、更舒适的童装是每一家孕婴童服装生产企业都应恪守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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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非A”童装仍然在售

自8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新规要求,3岁以内的婴幼儿纺织用品须满足最高安全级别A类,标签上必须注有“婴幼儿用品、A类、GB18401-2010”字样。

近日,记者走访深圳市场发现,大部分商家罔顾新规,服装批发市场在售大部分婴幼儿服装属B类标准,大型商场倾销甩卖的也多是B类婴幼儿夏装,少量A类执行标准也非要求“GB18401-2010”标注。

8月正是深圳童装市场夏季倾销打折季,童装市场销售火爆。记者走访华强北儿童世界购物中心,发现出售的婴幼儿服装大多执行B类标准,执行A类标准的童装少之又少,这显然和国家的要求相违悖。

记者走访市场发现,“A类标准”多不胜数,难以辨别,市场上所标识的“A类标准”至少有5种以上。记者在多家婴幼儿服装专柜看到,同是婴幼儿的贴身纯棉套装,各大品牌童装执行的标准有“婴幼儿用品、A类、GB18401-2003”、“婴幼儿用品、A类、GB18401-2006”等,另有童装某款婴幼儿纯棉长裤执行的是“婴幼儿用品、A类、GB18401-2008”标准。

如此多的“A类”婴幼儿服装标准着实让消费者眼花缭乱。记者接连询问了四五位家长是否了解哪一个才是国家要求的真正的“新国标”A类,家长们也表示A类太多,一般看到有A类标识就认为可以放心购买。

哪个才是真的国家“A类”?记者采访安奈儿品质部的专家了解到,在2010年之前,国家只有GB18401的2003版本,而GB18401标注2006、2008版本的标准属无效版本。

记者采访还发现,许多商家利用新旧国标交接市场混乱之时,大量甩卖新国标要求下架的“B类”婴幼儿服装。在天虹商场前海店,记者发现“棉店”一款打折后仅40多元的婴幼儿小衬衫标注为“B类”。

据了解,此次“新国标”出台给童装企业造成一定损失。大量“要求下架的新国标”B类婴幼儿产品将重新检验,符合A类才能再次销售,不符合标准不准销售。

据介绍,首先是产品安全类别,对GB18401-2003的婴幼儿服装要更改为GB18401-2010或直接标注为GB18401(不标年份)。也就是说,目前市场所售的GB18401-2003将只需对吊牌进行一下标识更正即可。

之前适合100cm儿童穿着的产品安全类别可以标识为B类产品,现在必须标识为A类,并且其各项指标必须符合A类产品要求,即包括100cm以及100cm以下的婴幼儿服装必须符合A类要求。现在所售的“B类”,返厂检验后,出具相关证明符合“A类标准”才可以重新回到市场销售。

业内人士指出,未来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产品将禁止生产、销售,在售产品必须下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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