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铁龙物流: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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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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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黄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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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2 年3 月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
载了《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
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2 年4 月24 日上午9:00 在日月潭大酒店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朱友文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 名,代表股份406,685,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2012 年4 月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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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
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共9项,其中:1、《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5、《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2011年度利润
分配该案》;7、《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11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8、《关于聘
任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和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9、《关于购置3500只不锈钢框架罐式集装箱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9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投票
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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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黄 鹏
二O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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